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7〕72号)
来源: 时间:2017-10-31 15:4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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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益源美食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702600532051 

  经营场所:阳江市江城区新平东路5 

  经营者:关探 

  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611154237 

  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北宿村委会关屋村西十巷3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711日对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新平东路5号的阳江市江城区益源美食店(以下简称“你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店建设项目为餐饮场所,主体工程是厨房,设有2个基准炉头。经查,你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擅自于20157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经营,营业时厨房炒菜时产生的油烟直接用抽风机引至该楼楼顶高空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7711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920日告知你店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我局认定你店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791日作出的《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177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对你店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店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你店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帐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帐号:10144075860824103500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店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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