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阳江军分区政治部《阳江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阳府〔2016〕57号)
来源: 时间:2016-10-25 08: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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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阳江军分区政治部《阳江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阳江军分区同意,现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阳江军分区政治部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军分区

                                                  2016108

 

 

 

  

  阳江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阳江军分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我市安置的非本市驻军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第三条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采取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安置、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自主创业安置、部队内部安置和经济补贴安置等方式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安置。随军随调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宜原则,在编制职数(岗位)范围内,纳入当年安置计划,按照调动程序办理。

  随军随调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地就近”的安置原则,市政府每年根据实际,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的后勤服务人员或合同制职员数中预留每年不少于4名,专门面向随军随调家属进行考试招聘。

  县(市、区)的安置数量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国有企业指导性安置。随军随调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安置。

  第六条 自主创业安置。鼓励和扶持随军随调家属自主择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部队内部安置。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经济补贴安置。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随军随调前已失业或未就业的(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经本人同意,给予基本生活补贴,按上年度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同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在部队已享受的除外)。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是3倍的当年全市企业职工年最低工资。享受未就业安置金后,政府不再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发放。

  军人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本市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其未就业随调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团以上干部(含技术9级)、任职满5年的正营职干部(含技术10级)或任职满6年的副营职干部(含技术11级),个人荣立二等功、两次三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应予以照顾性安置;一至六级现役残疾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条 安置计划下达。每年第一季度,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公室审核汇总驻军随军随调家属情况,申请编制职数和安置计划,并向市直单位下达安置计划;部队驻地在各县(市、区)的随军随调家属,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

  计划安置名额少于年度优先安置数时,按驻军各单位申报人数比例进行合理分配名额。计划安置名额大于年度优先安置数时,在满足优先安置数外,剩余名额按驻军各单位申报人数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随军随调前在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需求,协调省有关部门调剂安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

  (二)安置部门已下达安置计划,因个人原因未报到的;

  (三)本市驻军军人转业、取消军籍或家属与军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与岗前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视随军随调家属数量每年开展一次随军随调家属专场招聘会,为随军随调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把随军随调家属纳入阳江市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随军随调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随调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市、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十五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用人单位接到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随调家属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十七条 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主管责任,驻军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件审核把关,协力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工作机制。市成立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和军分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组织、编制、财政、教育、人社、卫计、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国资委和军分区及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具体事宜。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任务;结合议军会、双拥共建会等时机,研究解决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及时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驻阳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以往有关军人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已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按照原办法执行,未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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