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来源: 时间:2017-11-07 16:0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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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对象 其它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七条。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5 固体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需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  
6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7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事业单位、企业  
8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事业单位、企业  
9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0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三条。

事业单位、企业  
11 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三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12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13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2.《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 企业  
14 排污许可证核发 1.排污许可证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排污许可证变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排污许可证延续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注销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五条。

企业  
1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五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企业  
1 负责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定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公布各地考核年度结果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阳办发〔2013〕1号)第六条。      
2 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 承担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材料核查、提出处罚建议,并负责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4 督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5 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6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总量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7 排污费稽查   1.《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三条。

2.《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8 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六十二条。      
9 进口固体废物企业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      
10 固体废物跨市转移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11 电子废物拆解企业检查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五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

     
12 严控废物产生、处置企业检查   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四条。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3〕140号)。      
13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1.《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三十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第十五条。

     
1 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

     
3 指导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14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第11条。

4. 《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2号)。

5.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

6.《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

     
4 指导、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条。      

2.《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

     
5 检查建设工程全省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6 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7 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在线监控管理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第七条。      
8 指导、协调全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三条。      
9 企业环境监督员和联络员制度实施   《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      
10 指导并组织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   1.《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的通知》(环办〔2011〕3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11号)。

     
11 监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条。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修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12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                                  

2.《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13 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6.《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第十二条。

     
14 指导、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十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3〕46号)。

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第十一条。

     
15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十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五条。

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条。

     
16 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十条。

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第三条。

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第六条。

     
17 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5.《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的通知》(粤环〔2011〕22号)。

     
1 物业服务市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第六条。                                                        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0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 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七条。                                               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四条。                                   5.《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3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4 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5 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6 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7 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政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七条。      
8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十三条。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9 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七条。      
10 发承包计价管理、招标控制价管理、合同备案及标后管理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一条。      
11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12 统筹协调处理我市重大或跨区域的综合性环境污染纠纷,承办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      
13 增强区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全市环境监察执法建设   1.《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八条。

2.《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14 限期治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15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第四条。      
16 建立和管理我市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二条。                  

2.《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

     
17 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条、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九条。

     
18 指导并组织开展国家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      
19 起草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十条。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8.《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9.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以及CEPA补充协议第九条。                                                                                      
21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专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二条。      
22 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条。                                    

2.《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3 实施全市噪声污染防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4 实施全市光污染防治工作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5 实施全市恶臭污染防治工作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环境质量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6 拟定并监督实施固废、重金属、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规范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七条。

     
27 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标准和政策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十条。

     
28 编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专项)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29 编制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保护及利用规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等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三十八条。

     
30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九条。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1 组织评估全市生态状况。如: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十年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等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三十二条。

3.《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2000-2010年)遥感调查与评估项目的通知》(环发〔2012〕15号)。

4.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第四点。

     
32 组织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1.《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

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3.《广东省生态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

4.《广东省生态补偿机制考核办法》(粤财预〔2013〕246号)。

     
33 核发道路红线、市政工程设计要点   1.《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第三十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八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第十一条。

     
34 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处置工作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      
3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36 组织实施重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工作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37 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      
38 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五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6.《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五条。

1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一条。

     
2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条。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九条。      
4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是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5 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有关事项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6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污染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7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8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但逾期未补办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      
11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条。      
12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罚款、同时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四十八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

     
13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14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责令限期办理手续但逾期未办理的 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七条。      
15 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 罚款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16 违反《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 罚款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17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18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1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经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20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2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23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24 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或者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的 罚款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25 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建立墓地、掩埋动物尸体的;违反《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设置排污口、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的 罚款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九条。      
26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27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28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29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30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1 未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                                                                   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32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3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34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六十条。      
35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六十条。      
36 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7 新登记油罐车未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的,或者在用油罐车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38 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39 受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计量检定,或者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或者未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或者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40 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罚款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41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2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 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3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4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六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5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 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4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49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一条。      
50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二条。      
51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三条。      
52 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3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54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立即停止,罚款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199号)第二十五条。                                  
55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停业、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56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199号)第二十六条。      
57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业、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58 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 罚款,责令停业、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59 排污单位未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199号)第二十七条。      
60 排污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罚款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199号)第二十八条。      
6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四十九条。      
6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三条。      
63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四条。      
64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五条。      
65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六条。      
6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67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或者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或者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罚款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68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罚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第六十五条。      
69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      
70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有上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三条。      
71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四条。      
72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五条。      
73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撤销批准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五条。      
74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75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      
76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77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九条。      
78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条。      
79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二条。      
80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六条。      
81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七条。      
82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      
8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三十九条。      
84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条。      
85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罚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第四十二条。      
86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87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88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 罚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      
89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有上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90 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经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      
91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七条。      
92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      
93 违反《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核电厂的放射性气体不按规定排放的 罚款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8年)第二十条。      
94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      
95 违《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的 罚款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      
96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9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条。      
9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一条。      
99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100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101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10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103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104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10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106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107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二条。      
108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三条。      
109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四条。      
110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五条。      
111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环保部门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或者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时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六条。      
112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七条。      
11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八条。      
114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罚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三条。      
115 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二条、第三条。

     
116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五条、第六条。

     
11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七条、第八条。

     
118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七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九条。

     
11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十一条。

     
120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十三条。

     
121 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或者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五十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十六条。

     
12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第二十五条。      
12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第十五条。

     
124 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 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第二十八条。      
125 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12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127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      
128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罚款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129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罚款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13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一条。      
13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三条。      
132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罚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      
133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 罚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十七条。      
134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罚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十八条。      
135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136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的 吊销许可证,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一条。      
137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监测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      
138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三条。      
139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或者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      
140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定期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四条。      
141 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 罚款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      
142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143 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144 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者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145 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146 违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从事处理活动的;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47 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的;将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 罚款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148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工商登记后,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五条。      
149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增加严控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处理严控废物超过许可年处理规模20%以上,但未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六条。      
150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六条。      
151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但未按规定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 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六条。      
152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控废物处理单位未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未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及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暂扣或者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七条。      
153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终止处理严控废物活动,但未对处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理的严控废物及其产品做出妥善处理,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八条。      
154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以及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九条。      
155 违反《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按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以及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十九条。      
156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一条。      
157 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二条。      
158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三条。      
159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四条。      
160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 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六条。      
161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 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五条。      
162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 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七条。      
163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或者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三十八条。      
164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165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16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16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16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八条。      
169 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七条。      
170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第二十八条。      
171 对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第三十条。      
172 在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173 在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174 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停止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罚款,责令拆除、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三十七条。      
175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第四十一条。      
176 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号)第二十九条。      
177 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号)第三十一条。      
178 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第20令)第二十八条。      
179 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吊销许可证、罚款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第20令)第二十八条。      
1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经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六条。      
2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 扣押、查封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73号)第二十六条。      
3 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查封、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第三十九条。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5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6 企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但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      
7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8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1 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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